最 新 煤 礦 安 全 規 程
第九章 電 氣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453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 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454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455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 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第456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 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457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 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 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458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井下 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
第459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 2 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